“仅退款”,是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相继推出的一项服务。买家选择仅退款后,无需退货即可完成退款。在一些情况下,无需卖家同意,就完成货款“秒退”。
仅退款这一模式的推出本质上是为了提升消费体验,一方面可以提高商家售后服务效率,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必要寄回的产品减少无谓的邮寄成本。
但一些卖家,特别是中小商家正在为其引发的“薅羊毛”行为焦头烂额。社交平台上,不少卖家声称,最近频繁遇到“仅退款”的订单。从卖家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出,不仅是低客单价商品,一些价值几百元的商品也被申请“仅退款”。这些买家申请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的称“不喜欢”,有的直接说“没钱了”。
甚至出现了所谓的“薅羊毛”攻略。
相关案例
01
起诉恶意“仅退款”买家“为了出口气”
浙江的潘先生经营一家销售纸巾的网店。去年,一位辽宁买家花30多元在其店铺购买30包纸巾,收货后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仅退款”。平台客服介入,为买家申请7元退款,无需退货。
之后,潘先生安排网店客服联系对方希望退款退货,或者支付通过平台已退的7元货款。但买家却借此向平台投诉商家过度打扰。随后,潘先生起诉对方要求退回7元货款,同时支付律师调档费、快递费以及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向买家退款7元的主体系电商客服平台,商家和买家在该平台进行交易,视为同意遵守平台规则及管理方式和纠纷处理模式。电商客服平台依据其规则流程作出的相关决定,商家应当履行。买家按客服平台提供的售后方案操作,客服平台让买家可以无需再退货,是买家未退还商品的直接原因,并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庭审中,买家表示愿退还7元货款,法院驳回了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潘先生表示,目前,他已提起上诉。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起诉一个“仅退款”买家的维权成本大概五六百元,但费时费力,若非万不得已也不会走这一步。他曾起诉过10多位“仅退款”买家,接下来还有两个案子即将开庭,虽然结果并非每次都如人意,但自己就是要出这口气。
与潘先生一样,云南商家廉先生在遭遇同一买家两次“仅退款”后也选择了起诉。这位买家花75.81元在其网店下单两斤臭参,以未收到货为由向平台成功申请“仅退款”。后经沟通确认,这位买家已收到货,但既未补付货款,也未退货。几个月后,该买家再次在廉先生网店下单,收货13天后以“商品腐败变质”为由向平台成功申请“仅退款”42.8元。
随后,廉先生起诉买家要求支付两笔订单货款共计118.61元,同时书面道歉。最终,法院判决买家退回这两笔货款,但驳回廉先生要求对方书面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买家第一次退款后未退货,拒绝沟通导致商家既未得到货款亦未收回货物,买家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第二次购买同款商品,结合商品系生鲜商品的特殊性质,在签收13天后才反馈商品质量有问题,已超过必要和合理的期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当然也有败诉的商家。一位消费者花9800元买了一套沙发,使用两周就断成两半,联系商家处理无果后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3天后,平台系统显示“商家主动同意,退款给买家9800元”。
事后,商家起诉买家,要求赔偿货款9800元及承担诉讼费,但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在买家发起“仅退款”申请后且在平台核实商家钱款不足的情况下,商家通过售后系统主动同意退款9800元,可以认定双方就涉案商品仅退款达成合意,故商家起诉要求买家赔偿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02
买家拒不退货商家起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快速调解了一起因买家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纠纷。
今年4月27日,伍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的某店铺购买了价值11.96元的衣物。伍某收到货物后,因对货物不满意,便在平台上提出了“仅退款”的请求。
店铺客服解释“衣物是正常的尺码,不满意可以申请退货退款”。但店铺客服的回复未得到伍某的认可,伍某未经店铺同意,在网购平台继续申请仅退款不退货。随后,某电商平台基于大数据对于该订单作出了仅退款的处理。
伍某在收到退款后并没有将货物退回,给该店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沟通无果后,6月12日,店铺店主胡某便将伍某起诉至钟山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伍某退还11.96元货款以及因此次维权产生的800元合理费用。
案件受理后,因涉案金额较小,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遂主动联系被告伍某了解情况。同时,对其释法说理,使其明白在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时,可以和商家联络协商处理,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在收到退款后拒不退货,这样损害了商家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伍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主动联系店主胡某协商退款退货事宜,同意退还11.96元的货款以及承担胡某因此次维权支出的800元相关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店主胡某也进行了撤诉。
法官说法
或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针对“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买家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有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
电商平台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设置退换货选项时,会有“仅退款”选项,部分消费者认为平台受理了“仅退款”,即无需再和商家沟通退货的问题。
但实际上,除电商平台或商家有特别承诺外,所谓“仅退款”通常是买家未收到货或拒绝收货,所以不存在退货问题,并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希望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切勿为了“薅羊毛”、占便宜而触碰法律底线。
律师说法
平台应细化“仅退款”条件
制定合理评定标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今年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有退货理由的应当依法退货。
他表示,要避免部分消费者钻空子,平台也应当制定合理公平的规则,根据退货理由进行处置:正当行为在退货到了后进行退款,商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消费者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同样也可向平台主张违约责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雨表示,消费者在使用电商平台进行购物前,需要与平台签署用户注册协议。而商家在使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商品或服务之前,需要与平台签署用户注册协议和商家入驻协议。之后,电商平台基于自身,将除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方纳入已有的合同关系中使之受共同的权利义务拘束。“仅退款”条款属于电商平台单方制定的规则,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因商家在入驻平台时已签署同意实施“仅退款”规则,对消费者要求仅退款的请求,电商平台可以依据其规则流程作出相关决定,商家应当履行。
曾雨表示,目前实践中,符合“仅退款”条件的,须满足买到“严重劣质、货不对板”商品,或者遭遇卖家在未经买家允许情况下,延迟发货、强制发货等情形。而电商平台在处理买家“仅退款”这一要求时,有的基于自身大数据能力,通过买卖双方的交易和沟通记录;有的则以商品满意度为界;有的则判定边界模糊,按照交易习惯决定是否支持仅退款。
曾雨认为,电商平台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实际并未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评定标准。对于商品不存在瑕疵问题,消费者强制退款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已构成违约。而平台作为中介方可能因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或审查义务亦构成违约。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即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消费者及平台违约,并要求二者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同时,平台作为中介方,在订立规则及审查相关请求中具有主导权,应细化“仅退款”条件的适用情况,对于消费者申请退款情形的审查,平台应制定出较为合理的评定标准并完善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力度。
政策风向变化,平台理性纠偏
2024年电商行业竞争起点所围绕的“仅退款”策略,近期迎来悄然变革。
在政策层面,当前关于“仅退款”的不合理之处正在持续完善中,国家也准备出手整治这些被视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9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该规定对电商行业中的诸多经营乱象进行了定义与归责,并对电商平台、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相关规定。
其中《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市场监管将越来越严格。
除了政策风向,当前电商平台也正在正在理性纠偏。最近,淘宝和拼多多先后更新了售后服务相关规定,并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到“仅退款”的策略发生了转向,意在对商家更公平。
据了解,淘宝将从8月10日起陆续针对仅退款上线一系列调整。新规中,优质商家不会被平台主动介入要求“仅退款”,同时不断提高对异常行为的识别能力,双管齐下让商家的正当权益将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除此之外,淘宝还优化了仅退款申诉环节。商家发起申诉后,平台会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进行抽检,若检测通过,平台将赔付损失给商家。
目前,平台将升级已收到货的仅退款行为识别模型,拒绝有异常行为的消费者提交的仅退款诉求,该异常行为识别模型将是甄别并打击羊毛党、黄牛团队的有力手段。对于较高金额的仅退款,平台客服也会人工审核。
总体来看,淘宝新规的导向就是“平衡”,包括优质商家不强制仅退款、为商家申诉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算法识别退款行为异常的用户等。
大势所趋,未来预计其他电商平台也可能会跟进。
当平台、商家以及消费者齐心协力,或许就能开创一个互利共赢的新局面,以及更加繁荣公平的电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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