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判决原、被告双方婚姻无效,
并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达成调解协议。
究竟为何?
我们一起通过此案了解婚姻无效的认定。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系表姐弟,双方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因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及其他原因于2019年开始分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依法向南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予以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确属表姐弟关系,两人属于近亲结婚,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遂作出确认两人婚姻无效的判决。
承办法官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就该协议另行制作了调解书。
本案中,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缔结婚姻为人生大事,除了得到亲朋好友的祝福,更应遵循法律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近亲结婚后所生子女患有遗传病的概率非常大,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生育的子女及共同财产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